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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行政计划生育诉讼一般做的是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物纠纷时,对所涉及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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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根据你的情况,由于女方无子女,你只有一个子女,故符合再生育一个小孩的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小孩。
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计生部门无需起诉,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逾期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经过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情况,当事人确无交纳能力,法院可中止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当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随时可以恢复执行程序。 3、如果经查有经济能力交纳而拒不履行,并且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可以采取冻结财产、司法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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