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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
以下情形不能报考驾校: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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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报考警察都是有年龄限制的。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201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201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在职人员学习CPA建议还是报个班学更有效,下面浦,江CPA说说一些方法:第一、静心静气,一心复习备考。你可以减少外出,也可以减少交际活动,但不能减少看书、听课和做题的时间。看一小时的书,可能就看完了一两章的内容,可能做了很多练习题,但是放松一小时基本上没什么效果。学习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的学习是万万不能的!第二、好好利用各种零碎时间。比如在等车、等饭、等人的时候,可以用手机或平板电脑听课,可以回忆一下学过的知识点。上下班路上,地铁中、公交上,戴上耳机听会老师讲课,也就不会觉得漫漫长路、寂寞难耐了。对零碎时间的利用,因人而异,也因压力大小而异。有的人特别会用零碎时间,而有的人需要在压力面前才逼自己利用零碎时间。能够把零散时间充分利用起来的人相信他的备考效果也不错。第三、听课来调整自己。如果下班回家没有学习状态,那么你可以通过听听网课让自己迅速进入学习状态。下班后回到家,可以先打开电脑,从听网上辅导课程开始调整状态。听一两节课,等自己进入学习状态之后,可以继续听课,也可以接着看书、做题。
第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第五条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第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第八条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第九条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第十条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二条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十三条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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