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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
交通事故发生后,提车一般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领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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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第104号令规定,扣押车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在相关期限过后,就可以提车了。
交警队扣留事故车辆,是为了检查、检验、鉴定车况,以便作出事故认定书,应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有的交警队会告知对方当事人在放车前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查封或扣押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如果车辆不涉及检验,鉴定的问题,可以向交警跟催申请提车。如果涉及到检验鉴定,时间较长一些,以下请作参考: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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