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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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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一: 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公式二: 已发生医疗费用=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其他 其中: 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 住院费=床位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其他在住院期间医院收取的费用 检查费=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X光透视费、血液检查费、彩超费、CT费用、B超费) 治疗费=各项治疗费用(如打针费、换药费、手术费、理疗费、化疗费、矫正费、整容费等) 药费=购买治疗所需药品的费用(包括中药费、西药费) 其他=如器官移植费。聘请专家会诊费 公式三: 预期医疗费=基本医疗费用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2.高收入者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陪护费赔偿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金=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出的数额 丧葬费补助费=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被扶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公式一:(适用被扶养人不满16周岁的) 抚养年限=16-实际年龄 公式二:(适用被扶养人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 抚养年限=20年,其中 60周岁以上的=75—实际年龄 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据之和 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公式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公式二:(适用患者残疾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表格中的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 (二)营养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 (五)误工费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交通费 (八)住宿费及伙食费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残疾用具费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还有:(一)、丧葬费 (二)、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如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法如下:(一)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等级本身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损害赔偿数额应按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进行计算。但是,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患者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实际是指按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一级甲等及四级医疗事故除外)。(二)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过失责任程度主要是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的角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疾病参与度是从患者的角度研究其应获得的赔偿额。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的这一关系,因此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将两者同时加以考虑。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三)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时的几个参照系详细研读《条例》第50条,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哪一项赔偿,在考虑以上列举的2个因素的同时,还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赔偿计算的参照系,即确定了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机构的责任之后,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额。 2《条例》第50条共涉及3个参照系,即: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的赔偿项目,在计算时应参照不同的参照系。具体分述如下:1.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以“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参照系。即: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3.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系。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而这3项指标,均必须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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