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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1年诉讼时效...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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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具体如下:(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的因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诉讼时效期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时效如下: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5、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6、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十天内审结。 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8、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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