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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的裁决是怎么样的: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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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的裁决是怎么样的: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经济合同仲裁的裁决是怎么样的: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根据《仲裁法》第15条、第75条的规定,由于我国的仲裁协会尚未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因此,《仲裁规则》现阶段是由各个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的暂行性规定,所以,仲裁裁决的作出期限由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机构的不同规定而使该期限有所不同,具体要根据你所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另外,根据《仲裁法》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因此,你可以自行翻看仲裁委员会送达给你的《仲裁规则》,里面就有关于仲裁作出裁决期限的规定。大部分的仲裁机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要求在仲裁庭祖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具体仲裁作出期限和延长期限均需要以你收到的仲裁庭送达给你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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