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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未遂的应当比照既遂的犯罪判罚标准来从轻处罚,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招摇撞骗罪未遂的应当比照既遂的犯罪判罚标准来从轻处罚,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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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实已经离职的这些工作人员利用公司的名义招摇撞骗的话,公司肯定是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反之,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已经给公司的形象造成了损害,在公安机关正式破案之后,公司是可以追究这些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招摇诈骗罪应当是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在没有具体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建立既遂的犯罪形式。这里的具体危害结果不仅包括实际损害结果,还包括实际危险结果。相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还必须有具体危害结果才能建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情节或金额的要求,似乎只要行为人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以法律规定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观点,是对立法技术的误读,以法律规定对构成要件的表达作为判断行为犯或结果犯的过于肤浅的表现。刑法一般认为,招摇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的犯罪分子,二是对犯罪分分析,二是对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子的非法结果的非法利益。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欺诈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表明,并非所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都能建立欺诈行为,从而进一步表明欺诈行为的建立必须有一定的危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诈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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