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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做伤残等级鉴定,出院后半年可以做。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
只有治疗终结才可以做鉴定。交通事故赔偿基于两方面,一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二是受害者伤残等级。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均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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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以结果为准一、评定时机:《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伤残鉴定要选择好鉴定时机,因为有些伤情复合快,一旦受害人延迟鉴定时间,就可能出现伤情愈合或伤残级别降低的情形,这就可能导致索赔金额的减少,而有些伤情一开始不容易被发现,事后才慢慢浮出表面,这样一来,受害人若是鉴定早了,就可能存在鉴定不准确的现象,这对于受害人索赔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因此,确定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就显得格外重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一般情况下,伤者能够出院视为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的病情稳定,已不需要进行住院治疗,可以回家修养,此时视为治疗终结,但是,假若病人出院后又因原病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的,则不属于治疗终结的范畴。例如,因交通事故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内损伤后遗症损害的,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一般应在受伤后的6个月才开始进行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在司法实践中,应多多征求法医的意见,一般根据损伤的实际情况把握时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1、损伤的程度不存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可能性的,建议在出院后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2、需要进行多次手术的情况,建议在首次手术结束后就进行伤残鉴定,避免因多次手术后,伤情程度降低导致伤残评定的级别降低,不利于受害人的索赔。3、存在并发症和后遗症风险的伤情,鉴定时间就不宜过早,时间过早的话,可能有些潜在的病情还未出现,因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恰当选择鉴定时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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