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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形式有瑕疵不是一定影响遗嘱的效力。如果该瑕疵能够进行补正的,一般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但如果该瑕疵无法进行补正的,会导致该自书遗嘱部...
本案中的遗嘱存在较大瑕疵,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该遗嘱不是手书而是打印会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虽然有两位见证人见证,但是遗嘱人立遗嘱时眼睛因病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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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庄永宏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从而使继承人对房屋面积表述起争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案中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原来,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是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继承书》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三面积5.3.5,转交继承人小儿子田某夫妇等。 去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儿子则认为从《继承书》上看出,其父只是将房屋的5.35平方米给其弟继承,其它面积则应按法定继承。但田某的小儿子则认为,“继承书”上5.3.5是笔误,遗嘱应是指一套三的房屋由其夫妇继承,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争议房屋归其夫妇所有。 法院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书中载明的遗嘱继承的房屋面积是5.35平方米还是整套房屋。 而庭审查实,田某书写遗嘱时68岁,从其自书遗嘱的文字书写质量看,自书遗嘱人田某的文字书写能力很差,笔迹生硬不流畅,标点符号及面积单位均未规范书写。但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达其将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的意思。由于田某书写遗嘱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其对房屋建筑面积可能不很清楚,其后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按照一般人的常识是不会立遗嘱指定继承5.35平方米,而5.35平方米还不足一间房屋面积,且继承书上“5.3.5,”之间都有点,结合田某书写能力差的情况及继承书上“住房一套三面积5.3.5,”的提法,将“5.3.5,”理解为53.5平方米较为合理合情。 对被告主张遗嘱记载面积是5.35平方米,其它面积应按法定继承的意见,法院认为其不但证据不足,且亦不合常理,故不予采纳。因此认定该案诉争的遗嘱系自书遗嘱,其书写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内容合法,亦可作出合理的理解,应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认定遗嘱有效,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在实践中形成投资缺陷的主要形式有:1。未完全投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人%,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应当在两年内缴纳剩余的注册资本。实际上,首次出资不足20%,或未支付剩余80%,这构成了股东没有全额出资。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其他处理产权转让的实物,股东未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未交付实物。3、同意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4、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特定物品出资,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5、作为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法以货币估价和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本文的内涵非常广泛,扩大了非货币性财产的投资范围,但也可能出现更多、更新的投资缺陷形式。逃避投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与投资缺陷的性质不同。本文所涉及的投资缺陷不包括逃避投资。
我国遗嘱形式包括: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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