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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没有房产证但属于合法建筑的,仍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政策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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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中的“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一宅”,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整块土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了,显然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当然“一户一宅”的目的在于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在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但是并不限制村民一户拥有两张或者两张以上的宅基地使用证。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是宅基地房子就直接说宅基地,何必拐弯抹角呢。宅基地上面的房子不是共有产权房子,不要臆造概念。房子与宅基地使用权保持一致,特殊情况不能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就是与宅基地使用保持一致,即谁家的宅基地谁家盖房、谁家使用房子在此居住。买卖这种房子居住属于变相买卖宅基地,这是违法行为,买方什么也没有买到
只以不同意拆迁“政策”为由是不能阻挡评估进行的。村里拆迁涉及的土地性质一般是集体土地,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要履行的(和评估类似)是实地勘察丈量程序,这个需要被拆迁人签字确认。那么评估程序的规定主要是在国务院令第590号涉及相关规定。如果对于拆迁“政策”有异议,应当及时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防错过法律时效。如果征收方已经作出了评估报告,也可以提起复核。法律参考: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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