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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爷爷订立的遗嘱在性质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如想拥有遗产,应该在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爷爷想要立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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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处分给孙子。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向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赠送个人财产。 所以,孙子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爷爷有权将财产遗赠给孙子。孙子取得遗赠财产所有权后,如果还是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有管理人的义务; 但是,只于增加孙子利益的原则,否则孙子不同意监护人的任何处分,包括使用诉讼。孙子成年后可自行管理遗赠财产。
【案情介绍】 1993年李某死亡。李某共有两个儿子,长子在外地工作,次子先于李某去世,未留下子女。在办理后事时,人们发现李某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李的好友肖某在其被关押期间曾给予其极大的帮助,心存感激,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肖某,以报答其恩情。李的长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遗嘱中的肖某早在1992年已经死亡无法继承,遂主张6万元全部归自己所有。肖某的儿子小肖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2万元遗产,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读】 本案中涉及两个概念,遗赠和代位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嘱人,被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根据该定义,本案中李某赠送给肖某2万元钱的行为规定在遗嘱中,肖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李某对肖某的赠与应属于遗赠。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概念可知,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遗赠只适用于遗嘱继承;二是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而遗赠只适用于非法定继承人之间。本案中,肖某作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的依据是李某的遗嘱,不是法定继承;此外,肖某的儿子小肖不是李某的继承人,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小肖无权要求代位继承李某遗赠给肖某的2万元钱。 我们知道,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形应属遗赠。那么孙子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要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合法得到该遗产。
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爷爷订立的遗嘱在性质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如想拥有遗产,应该在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爷爷想要立遗嘱给孙子房子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增强遗嘱的效力。在爷爷去世后,孙子可以根据公证遗嘱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从而取得爷爷的房产。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在遗嘱中标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留有的遗产。 2、留有债务。 3、遗产分配作出处理的情况说明:屋留给孙子。 4、本遗嘱委托某某执行,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以及现居住地址。 5、本遗嘱一式几份,一份由自己保存,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保存。 6、立遗嘱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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