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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不作为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
1.行政复议制度是法律救济制度的一种,由行政复议法作出规定。 2.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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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复议和复核主要用在程序事项.区别是复议是对不服的裁定等请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机关再次进行审查并决定.运用的机关没有限制如:行政复议的复核在立案监督程序中,对于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次.复核相比复议区别在与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要求复核.继续拿立案监督程序来说,对于复议后仍不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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