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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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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你们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并可椐此要求中标无效。由此给你们造成的损失你们也可以要求赔偿。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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