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由于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
协商不成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时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的,单位合法扣减劳动者工资之后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青岛市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并结合青岛市实际,调整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 因此,单位发放的工资不应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你们的情况,可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6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