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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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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决书以外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特别处理。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具体没收金额应当根据判决确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金额大的,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金额巨大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被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从事公务的人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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