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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勘查等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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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是否会被扣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因需要调查或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交警可以扣留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到场,并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勘查等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其在停运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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