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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5]14号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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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其中包括“两高”联合发布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贯重视检察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执行案件材料,依法说明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要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主动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1.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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