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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

2022-05-07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3)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对照上述规定,不致于判决实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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