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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银行存款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路人的银行存款的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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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单位缴存公积金 1、老单位在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老单位的负责人需要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设立手续。 2、新单位需要在设立之日起的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缴存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需要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拿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 ②个人缴存公积金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法院可以冻结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金。2,诉讼前及诉讼中法院可以对涉及案件的资金实施财产促使,执行阶段自动转为冻结。但是冻结资金应当与案件涉及标的额数额相当。3,被执行人可以提供担保,征得执行人同意后可以解除冻结。4,《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封冻结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1、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单位应当自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汇划变更清单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2、职工再就业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经办银行办理解封手续,并将公积金转入新单位;3、主贷款人凭身份证和收据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解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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