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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车辆或是骑车人、行人如果与运钞车发生事故,应当参照正常的事故处理流程拍照取证和报警。不要冲动,特别不能采取停车冲砸、追逐别车、打斗等...
这要看这个停车位在哪,比如:在建的工地旁,这里虽然稍微危险,但是停车是绝对免费的,如果你的目的地离这样的在建工地旁边比较近,可以选择这些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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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如果被占用是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的,因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所有权人的物权。若是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 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情形包括: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上述问题涉及三个层级:是否构成交通肇事,是否逃逸,是否是逃逸后致人死亡。问题本身不是很明确,无法直接回答。
1、不可以。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3、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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