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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在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户口因各种原因不迁出。无法及时迁出房屋内的户口,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落户或者虽然可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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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户口)迁出,应该构成违约,法院会予支持。但因为卖方不知有前任业主的亲戚的户口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有意为之,所以违约责任要轻些。 2、根据公安部《实有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现行房产一户只能迁移一户户口,目前该房屋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把落在该房屋的其它人户口迁移走。 3、户口请求诉讼是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受理。 4、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的约定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可以双方商定执行。
在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签订后,卖房人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不迁出。无法及时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买的房屋内落户的情况发生或者虽然可以落户,但是有别人家的户口没有迁出也感觉不舒服的情况。对于这个卖方不的问题,购房者其实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因为产生纠纷时,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将原房主的户口迁出。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迁移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此,买方以买卖合同和新房本为依据并不能启动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程序;另一方面,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并不受理此类纠纷。由于在实践操作中购房人难以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将户口强制迁出。在此情况下,对于买方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以减轻自己的损失。
不可以:原房东未迁出户口的,当事人是不能迁入户口的(原户主与当事人不存在父母、配偶、子女关系,不能投靠入户):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原房东的户口迁出期限,对方拒绝迁出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此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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