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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依据是《民法典》的规定。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返还彩礼的标准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返还此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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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案件,应结合彩礼的实际用途、双方婚前及婚后同居的时间、提出离婚的主体、离婚事由、婚礼准备程度等事实,综合考虑法理、道理、情理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善良风俗,采用个案衡平的方法,合理酌定彩礼的返还比例。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过的所送彩礼应予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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