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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从接受到出具鉴定报告,一般不超过15天,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如治疗未终结,节假日等。伤情鉴定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
从递交申请之日起,60天内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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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势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延长30天。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延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的情况下,伤残鉴定时间由伤者职工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依据,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受理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时间,随机安排伤者职工到所在市具备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一般60天内出具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是最少三个月以后出具。三、病情恢复缓慢的一、不论什么样的鉴定,是伤情还是伤残鉴定,如果脾破裂后手术摘除等,不再有变化时方可出具鉴定。如果伤情治疗不稳定,以后伤情或功能可能有变化,必须是伤情稳定、病情稳定的,鉴定是不能出具的。二、伤势轻微或虽然伤情很重,但经治疗很快就好转,如植物人等的伤残鉴定,鉴定时间会更长,有的可以超过一年方可出具鉴定,可以在病情稳定以后就可出具鉴定的,不必要等三个月以后,如果伤情变化有一个过程,如功能恢复情况的、伤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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