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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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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适用3%或5%的征收率计税,这个时候,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是选择3%的征收率。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均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相关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儿服务。(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获得的第一张票收入。(十三)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征收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费用。(14)个人转让版权。(15)个人出售自营住宅。(1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房。(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19)利息收入。(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21)保险公司开设的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获得的保险费收入。(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23)金融同行交易利息收入。(二十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保证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或再保证业务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价、咨询、训练等收入)3年内免除增值税:(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获得的利息补助金收入和价差补助金收入。(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二十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二十八)科学普及机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学协会开展科学普及活动门票收入。(29)政府举办的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不包括部下),举办研修班,研修班获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收入。(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评论中的现代服务(不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包括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获得的收入。(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收入。(33)军队空闲房地产租赁收入。(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房产,土地使用权。(37)土地所有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人。(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转让或回收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39)随军家属就业。(40)军转干部就业。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运服务使用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动保险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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