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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父母出首期购房有我与父亲名婚后共同还贷款 3年半并提前还了4万另有15万存款与股票并与人开一小店有稳定收入但都不在我掌握中但我知道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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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父母出首期购房有我与父亲名婚后共同还贷款 3年半并提前还了4万另有15万存款与股票并与人开一小店有稳定收入但都不在我掌握中但我知道银行帐号和股票帐号现在离婚法院会怎么判我要提供什么 婚前对方曾给2万用于结婚费用及装修购置家具家电房产按现值还是按购买值计算,是首付部分是婚前财产还是全部是贷款只是共同债务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 你好,就你婚前该房屋的首付部分是你个人财产,你保管好相关的凭证。贷款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如果15万元是婚后的积蓄,那么就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它产生的收益也是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就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但是收益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
㈠、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给予补偿原则。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6、《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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