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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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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百元或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5)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可以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可以确定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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