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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在新就业地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当向新被保险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新被保险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让续期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有关信息;不符合转让续期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让续期手续。(4)新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转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4)新被保险地的机构在收到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转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员。(5)养老保险单位或被保险人员。(5)养老保险人员的累计年限可以补充或者。
1.离开原单位时,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等你再次参保缴费后,在新的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出具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一张转入申请表。(本人去,也可以由新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去办理)。3.申请完后,如果符合转入的条件,本人就等待社保的通知了,其余的转移手续、基金基金划转,就由接收方和转出方的社保机构之间去联系了。4.双方转移手续完结后,新参保地的社保会通知你或你所在的单位经办人员。
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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