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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登记结婚不能起诉离婚。 2、如果是事实婚姻,则需补办结婚证再进行离婚,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也没有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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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婚和申请结婚的程序差不多,如下程序: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六)不用进行医学检查。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时重视调解,防止轻率离婚,并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离婚登记起初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以后则由公社、镇办公室处理。在《婚姻法》公布后,本县先后有797对夫妻经政府批准离婚;还有一些解除了包办婚约,童养媳也摆脱约束,回了娘家。 1981年开始贯彻实行新婚姻法后,至1985年全县由乡、镇人民政府准予离婚的有189对,经调解,和好而不离婚的有470对,调解不成经法院处理离婚的有229对。 对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民政部门给予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本县自1981年至1985年复婚登记共42对。 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的,则依法予以严处。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等事宜都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具体请咨询民政局)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去办理。 离婚协议一般被视作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后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但是离婚协议上关于事实的陈述有一定的证据作用。离婚协议书中一般要包含身份信息,抚养权分配,财产分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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