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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入职后要强化证据搜集和保存的意识 强烈建议入职新公司后,要设法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在公司里面上班工作,以免需要时一时无法收集到,例如...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你要保留好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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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不给我开辞退证明,我也不自己填辞职表,可是我实在不想耗下去了,我现在有她劝退的录音证据请问,如果我出示证明这些录音证据可不可以证明是单位辞退的我,我就可以要求她给我经济补偿了?书面的肯定是不会给我开的,我还有一位同事也是这样,如果我们俩一起去告的话,是不是也算个证据1、可以作为证据;2、单位辞退员工的应当进行经济补偿
你所述的公司行为,属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2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想提劳动仲裁获得赔偿的前提是你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有你主动辞职且交接工作的证据在单位,否则单位会要求认定你主动辞职的。4,提交劳动仲裁的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单位辞退你的通知、谈话录音等既可以。5,年底双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否则,有困难;6,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也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可执行,否则可认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员工被单位辞退后,应当向单位索要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同时,如果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话,应当取得证明自己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的证据。工作年限的证据有以往的劳动合同、工资折子的记录、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等,工资收入的证据有工资条、工资折子的记录等。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要证明合同的未履行期限以及自己的工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相关知识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规定说明,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另外,在劳动争议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起诉,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诉讼也像离婚诉讼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把仲裁的内容一并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维持,对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可以和上述劳动法规定协调一致,同时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未经过仲裁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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