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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收到你的求助。你单位不知道,也没举办过仪式,举个夸张的例子,就算全世界人都不知道,,但不代表计生和民政部门的电脑不知道…………准生证上会写明是再婚初育,其它的我就不解释了。
申请人:,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省组93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请求事项:请求贵院退还申请人缴纳的申请人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半案件受理费148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元整)。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贵院受理该案时依法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960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元整)。现贵院已经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故申请人申请贵院退还申请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的一半为148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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