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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缓的条件是: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1、免交诉讼费的法定条件:(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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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离婚案件诉讼费的减免情形包括以下: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减免诉讼费。 2、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属于可以减免的情形,也可以减免。 3、撤诉的和和解的也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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