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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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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救济,也称救济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六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符合该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使在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也不得拒绝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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