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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后果要根据被执行公司是不是能主动履行而定的: 1、如果被执行公司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的,则一般不会产生什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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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如果设立公司的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触及刑律的话,则有可能会突破这层限制。这是其一。其二,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包括原始投入和经营积累,你所说的开设实体店及货物均有可能成为被执行的对象,不止投入的三万块钱。当然了,这仅是法律上的最坏结果的理论探讨,不代表现实中必然这样。
如果公司没有资产,法院强制执行也执行不到财产的,也就是说你还是拿不到钱,除非你能提供财产线索。至于能否将法人代表牵扯进来,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质,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的,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话,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除非你写一张欠条,让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否则不能算作他的个人债务,也就执行不到他公司以外的财产。
法律对于债务人也有一定的保护手段,即在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会中止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和基本生活费用不会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提取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上法条中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即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是我国执行豁免财产制度的雏形,也是执行豁免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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