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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等;准备用以...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的犯罪工具,是指犯罪者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所有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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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规定,看具体案情,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日常生活当中犯罪预备它是一种犯罪活动当中的前期状态,主要指的就是还没有正式的进行犯罪活动之前所做出的一切帮助和辅助性的工作,而在这种状况之下,他的处罚力度肯定是比犯罪既遂要轻很多的。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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