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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被允许的。 企业除向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借款事前不可以被扣除利息。 本金应该应以实际支付的数额,逾期利息的计算也是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基数,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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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销售业务,在企业商品发出后,就应进行货款结算。而赊销行为,是商品发出后,双方并不立即进行货款结算,而是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再结算货款。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该批商品售出时价值为300万元,如果销售企业当时就收到300万元货款,无论是投入再生产,还是进行投资或存入银行,半年之后,本利和肯定不止300万元。因此,购买商品的企业在购商品之后半年再付款,就不能只付300万元,而必须再付一定的利息,即延期付款利息,这样对销售企业来说才不会有损失。所以,销售商品的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实质上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赊销是企业一种营销方式,在企业经营中很普遍,它不属于贷款业务,不能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长期借款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利息是每个月计提的,每月计提利息=4000000*8.4%/12=28000元从2009年12月到2012年10月共计提35个月,一共计提980000元,最后一个月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行政罚款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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