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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呢?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
一、夫妻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不均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重新确定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的,离婚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财产分割纠纷。 二、根据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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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不均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夫妻之间的收入不平等并不一定与夫妻共有财产时的分配比例有关。没有规定一方工资增加,另一方工资减少。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正常情况下,在家中没有全职收入的人也有权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首先取决于双方是否对婚姻中的财产有协议。如无协议,双方可协商夫妻财产的分割,约定财产分配标准和比例。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起诉,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然而,如果一方隐藏、转移、销售,破坏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离婚期间,并试图侵占对方的财产划分配偶的共同财产,方隐藏、转移、销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能会收到少没有区别。
夫妻之间的收入不平等并不一定与夫妻共有财产时的分配比例有关。没有规定一方工资增加,另一方工资减少。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正常情况下,在家中没有全职收入的人也有权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首先取决于双方是否对婚姻中的财产有协议。如无协议,双方可协商夫妻财产的分割,约定财产分配标准和比例。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起诉,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然而,如果一方隐藏、转移、销售,破坏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离婚期间,并试图侵占对方的财产划分配偶的共同财产,方隐藏、转移、销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能会收到少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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