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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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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除交通警察个人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公司名义执法时也可能发生违法违纪。根据法律规定,许多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不是交通警察个人决定的,必须经过一定的领导机关检查,批准,公司决定处罚。发放有关牌照也是同样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之一,对负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指在以单位名义作出决定时起决策,领导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领导人或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直接负责办理某项事务或某个案件的交通警察,即通常所说的“经办人”。这里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情况,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妨碍交通安全行为违章处罚具体情况如下:1、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罚款50元,扣2分;2、驾驶时观看电视的,罚款50元,扣2分;3、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罚款50元,扣2分。
以下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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