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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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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安全生产、交通、环保、卫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密切配合。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预防污染事故、改善环境质量、排放污染物方面有新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整治,并可限定其在完成整治前的作业时间与排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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