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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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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即可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第一百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户政(治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因此,如果符合分户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的,可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上级部门投诉举报,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因此,离婚后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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