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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搜索法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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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6)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对于行政复议不服诉讼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不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处理: 1、原告主体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被告不合格的,原告应当变更被告;原告不愿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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