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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是: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的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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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交通分离原则。让道路上不同种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在时间、空间上分离,避免发生交通冲突。 (2)削减交通总量原则。通过交通管理措施来限制一部分车种上路行驶,从而削减交通总量,使旅行时间、行驶距离最短。 (3)交通连续原则。保证大多数人的交通活动在时间、空间、交通方式上不会产生间断。 (4)交通量均分原则。合理地使用现有道路,科学地调节、疏导,使路网各处交通负荷均匀。 (5)优先原则。指按汽车流向优先和按汽车种类优先。 (6)置右原则。按从左至右,交通流速度依次降低的原则安排车道。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2、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活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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