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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是户主的,在户口本遗失或者损坏的前提下,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在户籍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但是不能异地申请领取; 2、如果当事人不是户主的,能否用身份证换领、补领户口本,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应事先咨询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7条、10条的规定,补领户口本必须交验当事人的户口本原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1、户口本(户口卡首页)遗失的: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集体的,还要出具介绍信)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亲自申请补领(立等可取); 2、当事人的户口卡(集体户口)遗失的: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介绍信(签章)等,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 3、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咨询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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