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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变更的情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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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综上所述,决定是否批捕由检察院来决定,一般批捕的时间是在一周,对于需要进行批捕的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检察院进行审查,而即使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也并不代表案件结束,即使没有批捕的必要但还是可以起诉的。
不允许逮捕的情况: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度,避免危险2、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威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积极撤销赃物,赔偿损失,确实有悔罪表现3、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积极赔偿损失4、嫌疑人和受害者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履行或提供保证。
根据法律规定批捕的需要的条件包括: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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