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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一般情况下与财产分割同时作出,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也可以只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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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和财产分割一般情况是会同时进行,但如果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并不希望在离婚当下分割财产,在诉讼请求中不提分割要求的,只选择判离的,每个地方的法院做法不统 一,有的法院查明婚内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提出分割,在具备分割条件和案件能判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处理财产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同居与结婚相比,除少了一纸结婚证书外,并没有什么区别。我国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财产制。对于婚前同居财产分割,惟一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同居关系是被法律完全否定的,自然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房产分割,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对婚前同居财产分割时是依据共同财产处理,但具体该如何分割财产,还需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看,因此需要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用自身专业的实务能力,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只是对夫妻体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时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此处涉及第三人财产的另案处理与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不同,主要区别是此时诉争财产的所有权不同:涉及第三人财产的另案处理——诉争财产所有权在第三人名下。离婚诉讼进行中时,此时该财产已经合法转移,形式上合法的所有权人是第三人,至于这种转让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需另案审查。因此,此时涉案财产关系到第三人就应当另案处理;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诉争财产所有权在夫妻共同名下。在离婚诉讼进行中时,一方企图转移,但还没有合法转移,第三人还没有合法有效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还属于夫妻共有,那么就按照《》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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