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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侵占、转移公司财产等情况时,债...
公司股东制度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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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首先应当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其次,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其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最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纠纷有何规定?本站股权继承纠纷律师的答复意见:修订前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入称为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称为股权。从实践和理论中都可以确认: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身份属性,而身份属性涉及到股权所有者拥有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因此,股权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就具有特殊性,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的更加明显。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针对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股权继承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在2005年公司法出台之前,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众说纷纭。2005年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既可以原则上确认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承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力,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全面顾及了继承人和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关键要看《公司章程》针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了。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类型可分为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其他股东三种。法人股东包括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先完善自身企业法人登记(即自身先行转变为企业法人)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自然人(含取得外国或地区永久居住权的中国籍人士,但不包括留学生)出资,仍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其他股东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职工持股会等。企业在改组改造时涉及企业的职工股东超过法定人数时,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做为公司一个股东,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职工持股会的设立需经北京市体改办审批后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般来讲,一个股东不能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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