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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辞职、辞退、离职等人员档案,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保存一年后方可销毁。按规定销毁的档案由专人填写销毁申请单,经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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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单位仅仅会将员工的档案保存两年就会销毁,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两年之后员工的人事档案就不存在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你得去当地的主管部门,车管所或者交通队办理注销手续,而不是驾校。只有那边办理了学籍注销,才能在其他地区重新报名学习。如果都已经办理清了,还是不能约考,那你应该重新查一下那边网上资料是否没有被清除。如果没清除,应该要求他们尽快把网上的档案删掉并上传到系统。本人去注销很简单的我的驾校也说注销了,结果我回老家报名报不上说以前的档案还在,然后我自己去车管所注销了,手续很简单带上身份证填张表就可以了
销毁会计账簿,按情节严重可分为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种情况。 1、情节一般的话,可协调,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原始凭证再制定会计账簿。 2、情节严重会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2、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增加规定的新罪名。 4、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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