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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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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排出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增加当事人诉累。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所以,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追赃、退赃,则是应该的、正常的。还有,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关于盗窃罪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非你在损失财产的时候因犯罪行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所丢失财产是不可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 1、刑事诉讼已经成立。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被豁免或者特赦、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情形。 2、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这里的物质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已经发生的),也包括必然损失(将来必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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