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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有的经验和驰名商标的特点,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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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驰名商标的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等。
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即每个案件中都必须独立认定,并且每次认定仅对该案件有效,因此也不存在需要多少年认定一次的问题,在每次产生纠纷案件时都需要单独认定一次驰名商标,所以认定驰名商标只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的手段。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也就是说这个商标在中国被人能够被各个年龄阶段的人所知晓。第二个因素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三个因素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也就是说该宣传工作时间要长,地理范围要广。第四个因素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是否在之前有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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