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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2、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
需要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一般而言,会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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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地产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专业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的一部分,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专业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1)专业人民法院是根据特定组织和特定范围的事件设立的审判机构,地方人民法院是根据行政区划设立的审判机构。(2)专业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业性,即专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性质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受理案件范围具有特定约束。(3)专业人民法院的发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军事法院院长不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发生的,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专业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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