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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车辆是否有权利拿回

2022-03-23
《执行规定》第57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有关单位或者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应主动交出。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有关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经法院通知后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予强制执行。《适用意见》第29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适用意见》第29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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